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33號
- 上訴人
- 許雅芳
- 被上訴人
- 珍妮貝兒企業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蔡佳真
一、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0年9月30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133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價額,應以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得受之利益額為準,原則上即為執行債權額。查本件判決主文准許被上訴人之全部請求,上訴人則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全部廢棄,故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應以上訴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即新臺幣(下同)250萬元定之,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625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