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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15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王詩銘

上訴人
即被告
彰慶建設有限公司
即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李明彰
上訴人
即被告
成濟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忠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志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1萬7,389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6萬5千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萬7,3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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