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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280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夏一峯

聲請人
即原告
洪乙彥
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
被告
賴純真
訴訟代理人
張泓
被告
臺中市政府建設局
法定代理人
陳大田
訴訟代理人
許永田
訴訟代理人
楊文賓
被告
紀大吉
被告
陳卓麗姿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楊鈞雄
被告
賴楊寶枝
被告
曾鴻三
被告
張仲男
被告
之0
被告
楊麗玲
被告
楊惠僅
被告
汪素勤
被告
張賢澤
被告
張銘澤
被告
張耀澤
被告
張建彥
被告
廖林美悧
被告
紀肇其
被告
楊惠玫
被告
王茂全
被告
王秀冷
被告
大晟開發建設有限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鄭俊杰
被告
陳麗娟
林崇億 住○○市○○區○○路○段000號00樓
設臺中市○○區○○路○段000號00樓 之0

黃女珍

張茂生

謝秀霞 臺中市○○區○○路○段000號12樓之6

張元信

張元錦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為之判決,應依聲請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林崇德」記載,及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林崇德」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林崇億」及「林崇億」,附表:編號3共有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之應有部分比例「1/36」記載,應更正為「22/36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是聲請人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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