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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14 日
  • 法官
    劉奐忱
  • 法定代理人
    張凱智、蕭翔云

  • 原告
    煬智鋼鐵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峻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0號 原 告 煬智鋼鐵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凱智 訴訟代理人 陳聰能律師 被 告 峻州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翔云 訴訟代理人 李健業 朱逸群律師 複 代理人 謝宗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定於民國(下同)111年4月29日下午4時30分之宣判期日取消 。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於111年4月29日宣判,茲因兩造和解成立,而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奐忱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4  日書記官 吳克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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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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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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