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06號
- 原告
- 錦生居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繼征
- 原告
- 陳麗卿
- 原告
- 曾鴻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紹貴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嘉琳律師
- 被告
- 中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福壽
- 訴訟代理人
- 黃鉦哲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孟凡律師
- 被告
- 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臺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柯約翰
- 訴訟代理人
- 陳昱澤律師
陳婉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6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兩造均為坐落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中友生活家社區大樓(下稱系爭大樓)」之營業用單位區分所有權人。系爭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前已成立分管契約(下稱系爭分管契約),約定系爭大樓共有部分中如附圖A至D所示1樓之「營業單位管理區域」、3樓、地下1樓、地下2樓之「營業用大公區域」均為全體營業用單位區分所有權人所專用。詎被告未經系爭大樓全體營業用單位區分所有權人同意,占有使用營業用單位專用之部分公共設施(侵害情形如附表一、附圖一至三所示),致全體營業用單位區分所有權人共有之分管使用權受侵害。爰依系爭分管契約、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第831條規定,請求被告以如附表二之方式排除侵害、返還占用部分予原告及全體營業用單位區分所有權人,並依民法第179條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相當於租金利益之不當得利。
三、經查,訴外人即系爭大樓區分所有權人許應富、蕭麗娟、蕭明德、白尚如、張家彰主張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黎明分公司無權占用系爭大樓部分區域,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前段、中段、第821條規定,訴請被告、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香港商世界健身事業有限公司黎明分公司將無權占用部分之增建物拆除,返還占用部分予許應富、蕭麗娟、蕭明德、白尚如、張家彰及全體共有人,經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6號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受理,尚未終結(下稱另案訴訟),被告則於另案訴訟抗辯系爭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間有成立系爭分管契約,被告並非無權占有等語(見另案訴訟卷㈠第358頁、卷㈡第39至43頁),業經本院調取另案訴訟卷宗核閱無訛。準此,另案訴訟之審理結果,將影響本件「兩造及系爭大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間有無成立系爭分管契約」、「原告是否共有分管使用權」等節之認定,堪認本件訴訟之裁判,係以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應有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之必要。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