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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373號

返還貨車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1 日

法官呂麗玉江奇峰鄭百易

原告
遠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秉宏
訴訟代理人
林琦勝律師
被告
育沅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彥瑀
訴訟代理人
洪家駿律師
複代理人
許立功律師

楊承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被告與萊爾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南方租賃有限公司間之法律關係為何,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再開準備程序。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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