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466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66號
- 原告
- 黃順興
- 被告
- 新統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白宜珍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新統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被告新統安機械工程有限公司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則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未據繳納應補繳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9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0年4月26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
三、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本院答詢表3紙在卷可稽,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