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495號
- 原告
- 可杰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逸群
- 訴訟代理人
- 林堡欽律師
- 複代理人
- 謝念廷律師(112.8.29解除)
- 被告
- 這樣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韋強
- 訴訟代理人
- 劉依萍律師(112.7.20解除)
- 訴訟代理人
- 劉上銘律師
- 複代理人
- 王偉丞律師
- 複代理人
- 林士為律師(112.12.29解除)
- 訴訟代理人
- 石金堯律師(112.4.26解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有事實尚待釐清,故有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