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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8 日
  • 法官
    施懷閔

  • 當事人
    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與被上訴人融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66號 上 訴 人 聯強吊車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名 上 訴 人 贊盛重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玉田 一、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融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民國112年1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然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422萬1,546元,故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4,315元,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規定,補正上訴狀(並按被 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表明: 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8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9 日書記官 林 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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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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