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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5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蔡嘉裕

上訴人
張錦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百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幸安保有限公司、謝幸蓁、石啓鴻、吳騰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5,2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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