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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888號

返還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謝慧敏

原告
李瓊香
原告
李秋香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宗翰律師
被告
程江忠
被告
鼎紘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坤富

(現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於民國111年5月3日、111年9月6日具狀追加聲明「被告鼎紘有限公司應將其堆置於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如臺中市大甲地政事務所111年8月3日土地複丈成果圖所示編號A部分、黃色部分、藍色部分、綠色部分、橘色部分之土地騰空,並將該土地返還予原告二人」。查本件追加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3萬1584元(計算式:面積合計371.52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700元/平方公尺=631584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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