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10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10號
- 原告
- 鑫永發環保機械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晨澤
- 被告
- 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東縣,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三、至於原告依其所提買賣合約書主張合意管轄,惟查該合約書未經被告法定代理人簽章,與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 項所稱合意管轄「應以文書證之」之規定不符。
四、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