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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191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蔡嘉裕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10號

原告
鑫永發環保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晨澤
被告
達亨環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在臺東縣,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東地方法院管轄。

三、至於原告依其所提買賣合約書主張合意管轄,惟查該合約書未經被告法定代理人簽章,與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 項所稱合意管轄「應以文書證之」之規定不符。

四、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五、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譚系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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