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931號
- 上訴人
- 林永富
- 上訴人
- 林沁慧
- 被上訴人
- 奇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永裕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1931號分割共有物事
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503萬4457元【計算式:(臺中市○○區○○○段000地號土地
面積595.07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00元/平方公尺×
上訴人權利範圍1/2=255萬8801元)+(同段136地號土地面積431
.42平方公尺×110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8600元/平方公尺×上訴人權
利範圍1/2=185萬5106元)+(同段17、18建號之建物課稅總現值
124萬1100元×上訴人權利範圍1/2=62萬550元,見卷附臺中市政
府地方稅務局110年房屋稅繳款書)=503萬4457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76,3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
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