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23號
- 原告
- Alcayde Melowin Duca
- (Basilio Shiela Dela Pena(Bustarga Andres Jr.Bustinera(Bioneta Irish Cofreros(Custudio Maria Cristina Carbonel(Isip John Darryl Chavez(Nera Arjay Alvano(Panagsagan Danille Mari Reformado(Racadio Angelica Gerente(Ramos Ma.Carina Cambri(上十人訴訟代理人 陳奕融律師(法扶律師)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康林人力資源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李超群、康橋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林玉偵等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另所為之訴訟救助聲請,業經本院以110年度救字第146號裁定駁回。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等人之主張合併計算為新臺幣(下同)21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合計22,186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
二、原告等人如未能一起繳足全額之裁判費者,則應按各自之請求,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分別繳納各自之裁判費(請求金額為25萬元者,應各繳納2,650元;請求金額為23萬元者,應各繳納2,430元;請求金額為13萬元者,應各繳納1,330元)。
三、原告如逾期未補繳裁判費,即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應另具狀陳報目前在台灣地區之各別實際住居所。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