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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19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23 日
  • 法官
    陳學德楊珮瑛楊雅婷
  • 法定代理人
    黃朝煌、林秋松

  • 原告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萬里營造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195號 原   告 元太和石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朝煌 被   告 萬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秋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14日以110年度補字第1284號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6,736元,此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查。茲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楊珮瑛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23  日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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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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