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56號
- 原告
- 三才開發有限公司
- 原告
- 兼特別代理
- 原告
- 人 劉冠利
- 原告
- 劉芯毓即劉冠嘉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煦詮律師
- 被告
- 劉焜鈺
- 訴訟代理人
- 張宏銘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不動產所有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5日所為
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5年6月13日核准原告三才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現變更名稱為三才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 00000000)之出資額各新臺幣44萬元之股東出資額轉讓變更登記予以塗銷。」記載,應更正為「經濟部中部辦公室95年7月18日核准原告三才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現變更名稱為三才開發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之出資額各新臺:幣44萬元之股東出資額轉讓變更登記予以塗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