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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73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06 日

法官王詩銘

上訴人
即被告
漢祥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國璋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曾史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0年1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新臺幣2萬6,002元。

理由

本件上訴人聲明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萬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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