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27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朱文淵
朱陳鳳珠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對於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0,805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甚明。次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上訴人朱文淵、朱陳鳳珠對於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277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其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9萬2,6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0,8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各自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