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51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3 日
- 法官林宗成
- 當事人王清龍、白寧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訴字第2519號 原 告 王清龍 被 告 白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10年1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0萬元, 及自民國110年5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另陳述: (一)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15日向原告借款270萬元,約定 清償期為110年5月15日,有借據為證,惟被告屆期未為清償,雖經催討仍未置理,爰訴請被告清償借款。(二)如附表所示支票為被告之母即訴外人周祿華拿來向原告借款,並稱係被告需用錢以支付票款,被告也曾出面。被告之母周祿華騙了原告100多萬元,並另刷信 用卡40萬元,此部分原告有另對周祿華提告等語。 二、被告答辯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另陳述: (一)否認有向原告借款,被告並不認識原告,當初是被告之母周祿華無法申請支票,要求被告申請支票給伊使用。被告有要求被告之母開立支票前要告訴被告,但伊未為告知即開始使用支票。 (二)原告所提出之支票均為被告之母自己拿取被告印章所開立,並未事先經被告同意,當初被告雖有將空白支票本及支票使用權交予被告之母,但開票原因被告並不清楚,支票帳戶也是被告之母所使用,至訴外人寧威國際有限公司、金彩虹視聽歌唱有限公司亦只是以被告之名義所設立,實際負責人均為被告之母等語。三、法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兩造間存在有消費借貸關係一節,為被告所否認。按民事訴訟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另請求履行債務之訴,除被告自認原告所主張債權發生原因之事實外,應先由原告就其主張此項事實,負舉證之責任,必證明其為真實後,被告始就其所抗辯之事實,負證明之責任,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二)次按,民法第474條所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 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之契約。是「消費借貸」法律關係之成立,須具備:(1).借貸意思表示相互一致、(2).交付借貸物之特別要件。即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且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故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即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負舉證之責任;若僅證明有交付金錢或持有他方所簽立之票據,而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存在於兩造間且已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借貸關係存在。蓋因交付金錢或收受票據之原因多端,或因買賣,或為贈與,或因其他之法律關係例如保證…等所行交付,非謂一有金錢之交付或票據之受領,即得推論雙方當然成立消費借貸關係。 (三)原告主張兩造間存在有「消費借貸」關係一情,既為被告所否認,原告即應就其所主張之消費借貸關係成立一事,負舉證責任。原告起訴狀內雖陳稱有「借據」可資為證,然並未檢附「借據」以實其說,又雖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資為其所主張兩造間存在有「消費借貸」關係之證明。然票據為文義及無因證券,票據上權利係依票據文義而發生,且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又發票原因多端,已如上述,非謂有票據之受領,即得推論當然成立有消費借貸關係。況原告亦自承卷附之支票乃被告之母周祿華所持交原告。益難僅以原告執有被告為發票人名義之支票,即認原告所主張之消費借貸關係必然存在於兩造間。 (四)原告就其所主張與被告間存在有「消費借貸」關係之舉證,尚有未足;另經本院闡明後,並未另為給付票款或其他請求權之追加主張,本院自無從另就給付票款或其他請求權而為審酌。 四、綜上所述,原告就兩造間存在有「消費借貸」關係一節所為舉證,尚有未足;從而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即非有理,原告之訴,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與舉證,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爰不逐一論述,附此敘明。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繳納上訴裁判費(全部上訴者,應繳41,595元)。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應一併繳納上訴裁判費,法院得不命補正。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3 日書記官 陳念慈 支票附表: 編號 票載發票日 發票人 票面金額 票據號碼 1 110.02.18 白寧 150,000元 A0000000 2 110.05.13 白寧 200,000元 A0000000 3 110.05.15 白寧 1,500,000元 A0000000 4 110.06.22 白寧 250,000元 A0000000 5 110.06.29 白寧 600,000元 A0000000 合計 2,7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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