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99號
- 上訴人
- 即
- 被告
- 聚淂鑫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學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福生因110年度訴字第259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萬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0年度訴字第2599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福生因110年度訴字第2599號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32萬6,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6,1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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