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14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萊特建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阮碧水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英嘉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英瑞
- 參加人
- 築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修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4日110年度訴字第26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5萬9763萬元,上訴人則係對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原判決所命上訴人應為本案給付之全部為據,即185萬97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12年6月16日星期五前(含當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