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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1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蕭一弘

上訴人
即被告
萊特建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阮碧水
被上訴人
即原告
英嘉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英瑞
參加人
築欣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修博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4月24日110年度訴字第261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判決係命上訴人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185萬9763萬元,上訴人則係對原判決全部聲明不服,是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以原判決所命上訴人應為本案給付之全部為據,即185萬9763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912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112年6月16日星期五前(含當日)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表明上訴理由,亦應於前開期日前補正,並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6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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