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69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花蓮縣農產運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顏新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理晟工業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691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固具狀提起上訴到院,惟並未蓋印上訴人公司大小章,復查本件上訴人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68萬6150元【即000000-00000=68615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萬12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並補正上訴人公司大小章蓋印之書狀,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