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04號

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林秀菊

原告
劉雅雯
原告
劉于豪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永春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謝佩軒律師
被告
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鈞豪
被告
陳俞汎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怡成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陳泓翰律師

上當事人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有關「原告已繳價金149萬9873元」、「原告業已繳納系爭房地價款149萬9873元」、「請求被告連帶返還149萬9873元」、「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49萬9873元」金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4萬987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鴻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