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704號
- 原告
- 劉雅雯
- 原告
- 劉于豪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永春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謝佩軒律師
- 被告
- 親家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鈞豪
- 被告
- 陳俞汎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怡成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陳泓翰律師
上當事人間解除契約回復原狀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29
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有關「原告已繳價金149萬9873元」、「原告業已繳納系爭房地價款149萬9873元」、「請求被告連帶返還149萬9873元」、「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原告149萬9873元」金額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14萬9873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民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有上開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