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282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3 月 29 日
- 法官林秀菊
- 法定代理人李丞桂
- 當事人禾香實業有限公司、林凡宇、林震宇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20號 原 告 禾香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丞桂 訴訟代理人 許博智律師 被 告 林凡宇 林震宇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胡毓真律師 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9 日書記官 黃鴻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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