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9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陳永欽
- 即原告
- 視同上訴人 陳黃綉合
- 即原告
- 陳柔穎
- 即原告
- 陳水雷
- 即原告
- 陳淑卿
- 即原告
- 陳瑩真
- 被上訴人
- 富喬克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威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權買賣契約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且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月9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於112年1月1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按,則上訴人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