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081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11 月 29 日

法官李婉玉

上訴人
即原告
昇輝機械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愛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長宏精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8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11年9月1日送達於上訴人位於臺中市○○區○○路○段00號之所在地,由上訴人之受僱人親收,此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55頁)。而依依首揭說明,上訴人之上訴期間應自第一審判決送達後翌日起算20日,加計在途期間3日,法定期間計算至111年9月24日業已屆滿,惟上訴人遲至111年9月27日始提起上訴,此有其民事上訴狀上本院收件之章可憑(見本院卷第159頁)。是上訴人之上訴已逾上訴期間,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婉玉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昀潔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