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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31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吳國聖林金灶董庭誌
  • 法定代理人
    賴皇亦

  • 當事人
    昇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54號 上 訴 人 昇宥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皇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彭進宗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49,39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5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國聖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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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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