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317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群賀事業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睿騰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櫻花通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3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5,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請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之規定提出上訴理由狀,並按被上訴人人數提出繕本到院,附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