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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4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廖純卿
  • 法定代理人
    邱森玉、許傳福

  • 當事人
    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陳品融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6號 原 告 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森玉 原 告 陳品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哲銘律師 被 告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傳福 訴訟代理人 張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系爭董事會議案是否有開會決議尚屬不明,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廖純卿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楊雯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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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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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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