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6號
- 原告
- 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森玉
- 原告
- 陳品融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哲銘律師
- 被告
- 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傳福
- 訴訟代理人
- 張捷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會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惟就系爭董事會議案是否有開會決議尚屬不明,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7 法庭行言詞辯論。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