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26號
- 上訴人
- 和勤精機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森玉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富國際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確認董事會決議不
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6月24日所為之判決不服
,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5萬3,6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另上
訴人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狀,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