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2 月 07 日
- 法官蔡家瑜
- 法定代理人陳郭靜枝
- 上訴人沅祐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4號 上 訴 人 沅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靜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信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萬8250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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