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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蔡家瑜

上訴人
沅祐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郭靜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信倉儲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11萬825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813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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