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4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伯特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柏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黃水福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0年度訴字第549號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參本院卷一第87至89頁本院109年度補字第2642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