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568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隆慶電器行
- 法定代理人
- 黃惠敏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林宏柏
- 被上訴人
- 林復洲
上訴人間因給付貨款等事件,上訴人隆慶電器行及林宏柏對本院
111年5月31日110年度訴字第568號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
到院,經查:
一、上訴人隆慶電器行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195,7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8,720元,上訴人隆慶電器行僅繳納40,110元,尚應補繳38,610元。
二、上訴人林宏柏部分: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597,8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40,110元,未據上訴人林宏柏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