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4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嘉容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勁寬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
於民國112年5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上訴利益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2,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