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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62號

返還機器設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7 月 19 日

法官陳學德謝長志楊雅婷

原告
即反訴被告
陳良愷即農庭農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李婉華律師(僅本訴)
被告
即反訴原告
國歡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良榮
訴訟代理人
賴重仁
訴訟代理人
黃翎芳律師
複代理人
張均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機器設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8月19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辯論終結後,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爰諭知如主文所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學德

法 官 謝長志

法 官 楊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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