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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訴字第79號

請求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3 日

法官江奇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79號

聲明人
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奇穎
被告
特萊矽斯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曾于庭
被告
人 8
被告
前列康矽光
被告
電股份有限
被告
公司、特萊
被告
矽斯科技有
被告
限公司、曾
被告
于庭共同訴
被告
訟代理人 林坤賢律師
被告
王怡潔律師
原告
方程空間設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大根
訴訟代理人
李思樟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特萊矽斯科技有限公司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法人因合併而消滅者,訴訟程序在因合併而設立或合併後存續之法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6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合併而消滅之公司,其權利義務,應由合併後存續或另立之公司承受,公司法第75條定有明文;依同法第319條「第73條至第75條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準用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合併或分割時,準用公司法第75條之規定。本件被告特萊矽斯科技有限公司,於本件起訴後之民國110年1月8日與被告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合併,被告特萊矽斯科技有限公司為消滅公司,被告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為存續公司,此有被告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臺中市政府函(見本院卷第121頁)可證。是特萊矽斯科技有限公司之權利義務關係,自應由合併後之被告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概括承受,故本件被告康矽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司具狀承受訴訟(見本院卷第112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爰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江奇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黃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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