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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4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0 日

法官蔡嘉裕

原告
晉永欣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家福
訴訟代理人
林孟毅律師
複代理人
陳奕安律師
被告
晟皓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美伊
訴訟代理人
詹政霖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嘉裕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譚鈺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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