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富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左昇
- 被告
- 張淑妮
- 被告
- 王麗卿
- 被告
- 王笙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7339元,如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到院,對於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3萬11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33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