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8號
- 上訴人
- 林松政
- 被上訴人
- 何仁傑
- 被上訴人
- 陳愷威
- 被上訴人
- 大大不動產經紀業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劉淑惠
- 被上訴人
- 群義不動產經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男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1年1月14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9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而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上訴人表明對原判決全部聲明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2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萬5030元。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