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醫字第25號
- 上訴人
- 蘇郁嵐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衛生福利部臺中醫院等2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6月7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110年度醫字第25號)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有下列不合法之情形,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其中任何1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待補正事項:
一、本件上訴書狀僅為不服第一審判決之聲明上訴而已,漏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記載「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疏未記載究係對第一審判決之被告2人全部上訴或一部上訴,致上訴範圍不明確。
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倘上訴人係全部上訴,則與上訴人在第一審起訴請求相同,應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倘上訴人係一部上訴,則俟上訴人具狀補正上訴聲明,本院重新核定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後再通知上訴人補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