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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
    董惠平
  • 法定代理人
    王宏偉

  • 原告
    潘芊邑
  • 被告
    新光企業有限公司法人王淑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勞訴字第14號 原 告 潘芊邑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 被 告 新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宏偉 被 告 王淑滿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高馨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因有部分事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原告應於十日內確認本件所請求之項目、金額,對於確認後之訴之聲明為具體之聲明、陳述(以附表詳列)。 四、被告應於十日內提出原告105年至107年期間之工資清冊(含工資項目、各項金額、計算方式、給付證明)、出勤紀錄(含打卡紀錄、請假紀錄)。 五、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3   月  28  日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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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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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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