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10號
- 上訴人
- 萬向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若楓
- 上訴人
- 富得工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幸樺
- 上訴人
- 元達喜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志勇
- 上訴人
- 矽泰光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閔中強
- 上訴人
- 正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啟娟
- 上訴人
- 祥弘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碧純
- 上訴人
- 閎翔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卓育生
- 上訴人
- 金能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賜能
- 上訴人
- 勇信綜合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士民
- 上訴人
- 建奕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澄煌
- 上訴人
- 詠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如香
- 上訴人
- 國綱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明州
- 上訴人
- 科有自動化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筆
- 上訴人
- 鄭堃瑋
- 被上訴人
- 兆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宏偉
- 被上訴人
- 張伯光
詹美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上訴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13,472元,如逾期不繳,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到院,對於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全部上訴,則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996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3,4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予駁回。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