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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給付投資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12 日

法官王金洲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93號

原告
永旭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蕙
被告
鼎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日以110年度補字第437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則予駁回。該裁定業於110年3月8日送達予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而原告迄未補正之事實,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法院答詢表等在卷可稽。據此,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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