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台灣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丁士
- 訴訟代理人
- 蘇若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楚恩、陳安渝、陳奕霏、張育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陳億成之輔助參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駁回參加,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