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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返還借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法官呂麗玉蔡美華鄭百易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217號

聲請人
即原告
台灣全聚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士
訴訟代理人
蘇若龍律師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陳楚恩、陳安渝、陳奕霏、張育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聲請人聲請駁回參加人陳億成之輔助參加,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款規定,聲請駁回參加,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命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蔡美華

                  法 官 鄭百易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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