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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重訴字第282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8 日

法官曹宗鼎

原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王東隆
被告
展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黃智源
被告
被告
何倩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於110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佰壹拾萬伍仟玖佰貳拾陸元,及如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本件被告展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智源、何倩芳未於
    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緣債務人展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展良公司)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邀連帶保證人黃智源及何倩
    芳,開立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參佰萬元約定民國112年1
    0月29日到期,至民國110年1月29日止,尚積欠聲請人新台
    幣(下同)2,767,701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29日至清償日
    止之利息、違約金。(債權附表編號1)債務人展良公司於
    民國109年4月17日邀連帶保證人黃智源及何倩芳,開立借據
    乙紙(證二之2),向聲請人借款壹佰陸拾陸萬元約定民國112
    年4月17日到期,至民國110年1月17日止,尚積欠聲請人1,3
    38,225元,及自民國110年1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
    約金。(債權附表編號2)債務人展良公司於民國109年11月
    27日邀連帶保證人黃智源及何倩芳,開立本票乙紙,向聲請
    人借款壹佰伍拾萬元及連帶保證書,至民國110年1月30日止
    ,尚積欠聲請人1,500,000元,自民國110年1月30日起至清
    償日之利息、違約金。(債權附表編號3)債務人展良公司
    於民國109年11月27日邀連帶保證人黃智源及何倩芳,開立
    本票乙紙,向聲請人借款伍拾萬元及連帶保證書,至民國11
    0年2月27日止,尚積欠聲請人500,000元,及自民國110年2
    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違約金。(債權附表編號4)
    詎被告等除償還部份本金外,尚欠原告6,105,926元及利息
    、違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無效,依法被告等自應負連帶
    給付責任。並聲明:被告展良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黃智
    源、何倩芳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6,105,926元,及如債權
    附表所載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被告抗辯: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得心證之理由:
    按稱消費借貸者,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而約定他方以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
    、數量相同之物,民法第474條第1項、第478條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原告主張被告等人向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借貸前述金
    額之款項,迄今尚有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
    金尚未清償,且清償期已到期,揆諸前開說明,原告自得請
    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經查
    ,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借據兩紙、本
    票及授信動用申請書各2紙、連帶保證書1紙、授信約定書3
    紙等件為證。被告等人對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任何書
    狀為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及第1項前段
    規定,視同自認。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法律
    關係請求返還如訴之聲明所示之借款,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新臺幣6,105,92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2項。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曹宗鼎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
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8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附表:
編號 種類金額  本   金(新臺幣)     利  息  違約金    年利率  起迄日   1  借 據 300 萬元  553,531 2.92% 自110年1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左前開利率20%    2,214,170     2  借 據 166 萬元  1,122,985 1.845% 自110年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左前開利率20%    215,240  自110年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 自110年4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左前開利率20%  3  本 票 150 萬元  150,000   1% 自110年2月28日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自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左前開利率20%    1.845% 自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1,350,000   1% 自110年1月30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自110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左前開利率20%    1.845% 自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4  本 票 50 萬元  500,000  1.5% 自110年2月28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 自110年4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左前開利率20%    1.845% 自110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合 計   新臺幣 6,105,92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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