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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35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王詩銘

原告
蔡文昭
訴訟代理人
盧永盛律師
被告
震灃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木欽
訴訟代理人
王叔榮律師
被告
蔡木欽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一○九年度偵字第三七○三號失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刑事偵查程序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涉有犯罪嫌疑,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9年度偵字第3703號失火燒燬其他物件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詩銘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林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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