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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1 日

法官林金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原告
賴俊志
被告
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王裕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金灶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 張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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