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15號
- 原告
- 賴俊志
- 被告
- 世雍健康休閒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 上
- 法定代理人
- 王裕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支付命令聲請費新台幣500元,未據繳納其餘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7月5日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該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並諭知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該項裁定已於110年7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指定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1紙可憑。
三、詎原告逾期迄今猶未補正,其起訴即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