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 原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 訴訟代理人
- 林琦勝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曉薇律師
- 被告
- 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天保
- 訴訟代理人
- 劉庭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交通部台中航港局是否曾對被告為終止租約之意思表示,尚有疑義,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4日下午3時5分,在本院民事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