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42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宏興育樂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天保
- 送達代收人
- 劉庭瑋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趙子賢
上列當事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8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範圍內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416,800元【5,600×(186+170+0.15+154.85+823+15+13+14+127)=8,416,8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6,53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據記載上訴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特此裁定。